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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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經核發補償金後,收回戰士授田憑據,不再授田;其在申請登記前死亡者,由戰士之家屬申請登記。 前項戰士在核發補償金前死亡者,其補償金由戰士之家屬領受。 第一項人員未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登記者,其戰士授田憑據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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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战士授田凭据处理条例第2条,拿到战士授田凭据的人员必须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并领取补偿金,领取补偿金后,归还战士授田凭据,不再分配土地;若是申请登记前的战士死亡,由他的家属申请登记领取补偿金。战士在领取补偿金之前去世的情况下,其补偿金由战士的家属领取。未在民国86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登记的人员,其战士授田凭据作废。 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领有战士授田凭据的人员必须申请登记,并在登记后领取补偿金。如果战士在领取补偿金前去世,则由其家属代为申请登记并领取补偿金。如果未在民国86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登记,战士授田凭据将被作废。这些规定保障了战士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并规范了相关的登记和补偿程序。 参考资料:《战士授田凭据处理条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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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