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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經發補償金後,收回戰士授田憑據,不再授田;其在申請登記前死亡者,由戰士之家屬申請登記。 前項戰士在核發補償金前死亡者,其補償金由戰士之家屬領受。 第一項人員未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登記者,其戰士授田憑據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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