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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5.15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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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開分頁 ›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經發補償金後,收回戰士授田憑據,不再授田;其在申請登記前死亡者,由戰士之家屬申請登記。 前項戰士在核發補償金前死亡者,其補償金由戰士之家屬領受。 第一項人員未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登記者,其戰士授田憑據作廢。
3補償金之計算標準開分頁 ›
每份戰士授田憑據發給一至十個基數之補償金;每一個基數之金額為新台幣五萬元,除陣亡或公亡戰士之家屬及作戰受傷致殘廢及年逾五十五歲未享退休給與、未輔導就養、就業之自謀生活者,給與最高十個基數外,餘由行政院就補償對象分別訂定之。但總補償金額,不得逾新台幣八百八十億元。 處理戰士授田憑據所需補償金及作業經費,應編列特別預算支應。 本條規定發給之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4補償金之發給(一)開分頁 ›
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一次發給;於本條例施行屆滿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於申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一、陣亡戰士之家屬或作戰受傷致成殘廢之戰士。 二、因公或因病死亡戰士之家屬,或支領贍養金之退除役戰士。 三、年逾五十五歲未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或未輔導就業或未就任公職之退除役戰士。 四、輔導就醫、就養之退除役戰士。 五、年逾五十五歲輔導就業之工級退除役戰士。 六、被誣為匪諜而處死之戰士家屬。
5補償金之發給(二)開分頁 ›
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年逾五十五歲或服現役逾二十年者,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屆滿六個月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一次發給;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後申請登記者,於申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一、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戰士。 二、支領生活補助費之退除役戰士。 三、支領公教人員月退休金之退除役戰士。 四、輔導就業或現任公職之退除役戰士。 五、現役戰士。
10領發已發給授田憑據之情形開分頁 ›
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公布施行前,曾參加反共抗俄作戰,除因有叛國行為或逃亡而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外,其餘在臺離營之退除役無職軍官,領有退伍除役證明書,且現居住臺灣地區者,視同已發給授田憑據,依本條例之規定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5.1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