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第 6 條(補償金之發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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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五條以外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一次發給;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於申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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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6條的規定,除了第4條和第5條所規定的情況外,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的人,根據施行條例的時間計算,如果在施行條例屆滿一年之日起的六個月內申請登記,則一次性發給補償金;如果在施行條例屆滿一年六個月之後申請登記,則在申請登記之日起的三個月內一次性發給補償金。 範例:根據這項法規,如果一個人在施行條例屆滿一年之日起的六個月內申請登記,那麼他將會在這六個月內一次性收到補償金。另一方面,如果一個人在施行條例屆滿一年六個月之後申請登記,那麼他在申請登記之日起的三個月內一次性收到補償金。
- 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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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