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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第 6 條(補償金之發給(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第五條以外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一次發給;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於申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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