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第 6 條(補償金之發給(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第五條以外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一次發給;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於申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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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五條以外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一次發給;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於申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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