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第 5 條(補償金之發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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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年逾五十五歲或服現役逾二十年者,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屆滿六個月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一次發給;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後申請登記者,於申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一、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戰士。 二、支領生活補助費之退除役戰士。 三、支領公教人員月退休金之退除役戰士。 四、輔導就業或現任公職之退除役戰士。 五、現役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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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5條的規定,年逾五十五歲或服役超過二十年的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的人員,在條例施行滿六個月之後,可以一次性領取補償金。而根據這項法規,有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領取補償金: 1. 退除役戰士,並且支領退休俸的人員。 2. 退除役戰士,並且支領生活補助費的人員。 3. 退除役戰士,並且支領公教人員月退休金的人員。 4. 退除役戰士,並且經輔導就業或者現任公職的人員。 5. 現役戰士。 舉個參考的例子,如果某人今年已經56歲,並且在退伍後領取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那麼他可以在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滿6個月之後一次性領取補償金。
- 退休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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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