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第 4 條(補償金之發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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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一次發給;於本條例施行屆滿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於申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一、陣亡戰士之家屬或作戰受傷致成殘廢之戰士。 二、因公或因病死亡戰士之家屬,或支領贍養金之退除役戰士。 三、年逾五十五歲未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或未輔導就業或未就任公職之退除役戰士。 四、輔導就醫、就養之退除役戰士。 五、年逾五十五歲輔導就業之工級退除役戰士。 六、被誣為匪諜而處死之戰士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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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4條,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的人員,其補償金根據以下情況進行發給: 1. 陣亡戰士的家屬或因作戰受傷致成殘廢的戰士。 2. 因公或因病死亡戰士的家屬,或者支領贍養金的退除役戰士。 3. 年齡超過55歲且未領取退休俸、生活補助費、公務員月退休金、未輔導就業或未擔任公職的退除役戰士。 4. 接受就醫或就養輔導的退除役戰士。 5. 年齡超過55歲且接受就業輔導的工級退除役戰士。 6. 因被誣陷為匪諜而被處死的戰士的家屬。 這些人士根據法規可以在條例施行之日起的六個月內一次發給補償金,若條例施行已超過六個月者,則根據申請登記日期起的三個月內一次發給補償金。 參考資料: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4條
- 退休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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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