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第 3 條(補償金之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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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戰士授田憑據發給一至十個基數之補償金;每一個基數之金額為新台幣五萬元,除陣亡或公亡戰士之家屬及作戰受傷致殘廢及年逾五十五歲未享退休給與、未輔導就養、就業之自謀生活者,給與最高十個基數外,餘由行政院就補償對象分別訂定之。但總補償金額,不得逾新台幣八百八十億元。 處理戰士授田憑據所需補償金及作業經費,應編列特別預算支應。 本條規定發給之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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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每份戰士授田憑據都會發給一至十個基數的補償金。每個基數的金額為新台幣五萬元。陣亡或公亡戰士的家屬、作戰受傷致殘廢者以及年滿五十五歲且未享受退休給與、未接受輔導就養或未就業的自謀生活者可以獲得最高十個基數的補償金。其他情況下,補償對象由行政院根據各種情況來分別訂定。然而,總補償金額不能超過新台幣八百八十億元。處理戰士授田憑據所需的補償金及作業費用應編列特別預算支援。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發給的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參考資料: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2020年5月27日立法院修正)
- 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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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