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第 7 條(未領取之補償金之保管與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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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經核發通知領取之日起二年內未領取者,其應發之金額,由政府專戶保管之;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者,其補償金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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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對《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7條的理解,如果有申請登記發放補償金,但在核發通知後的兩年內沒有領取,該補償金的金額將由政府專戶保管。而如果通知發出後已經過了五年仍然未領取,該補償金將歸入國庫。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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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