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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第 7 條(未領取之補償金之保管與歸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經發通知領取之日起二年內未領取者,其應發之金額,由政府專戶保管之;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者,其補償金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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