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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8補償金領取資格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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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在領取補償金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領取補償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8條的規定,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如果在領取補償金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則不得領取補償金。這表示只有持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才有資格領取補償金。一個例子是,如果某人在領取補償金之前申請其他國家的國籍並成功取得該國籍,那麼根據這個規定,他將不再有資格領取補償金。

  • 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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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 8 條規定:「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在領取補償金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領取補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