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國防部得視實際需要,委託政府機關及其他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代為管理、經營、改良利用或提供為短期性、臨時性之租賃、借用;其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另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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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國防部得視實際需要,委託政府機關及其他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代為管理、經營、改良利用或提供為短期性、臨時性之租賃、借用;其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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