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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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國防部得視實際需要,委託政府機關及其他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代為管理、經營、改良利用或提供為短期性、臨時性之租賃、借用;其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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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第7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的國有土地,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委託政府機關或其他合法成立的公、私法人來進行管理、經營、改良利用,或者提供短期性或臨時性的租賃或借用。具體的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另行制定。根據這個條文,國防部有權將眷村內的國有土地提供給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合法的利用或管理。
- 私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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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