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1.22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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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得與相鄰公有土地合併標售。
- 前項合併標售,由國防部與公有土地管埋機關協議辦理。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使用情形複雜,短期內無法騰空,且因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得由國防部辦理現況標售。
- 前項標售土地,依照現況點交予得標人。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國防部得視實際需要,委託政府機關及其他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代為管理、經營、改良利用或提供為短期性、臨時性之租賃、借用;其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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