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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得與相鄰公有土地合併標售。
  2. 前項合併標售,由國防部與公有土地管埋機關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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