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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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得與相鄰公有土地合併標售。
- 2.前項合併標售,由國防部與公有土地管埋機關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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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第 3 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的國有土地可以與相鄰的公有土地合併進行標售。這項合併標售的辦理程序需要由國防部和公有土地管理機構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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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