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使用情形複雜,短期內無法騰空,且因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得由國防部辦理現況標售。
- 2.前項標售土地,依照現況點交予得標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法律對於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的標售或處分辦法第4條規定如下: 1.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使用情形複雜,短期內無法騰空,且因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得由國防部辦理現況標售。 這項規定指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情況複雜,暫時無法清空,並且由於情況特殊,需要緊急處理的情況下,國防部有權辦理現況標售。 2. 前項標售土地,依照現況點交予得標人。 根據這項規定,獲得土地標售的得標人應按照土地的現況接收土地。 這些資料是根據中華民國法律中的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4條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根據這些規定,國防部有權辦理現況標售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的國有土地,並且得標人應按照土地的現況接收土地。請注意,以上僅提供中英對照解釋,並非法律意見。
- 現況點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