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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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第5條之規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有以下情形時,可以由國防部或國防部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進行土地讓售: 1. 土地屬於都市更新事業範圍,且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所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率未達四分之一。 例如,某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的土地位於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但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該眷村改建總冊內的土地總面積比率未達四分之一,則該土地可以進行讓售。 2. 土地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例如,某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的土地因地方政府的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則該土地可以進行讓售。 至於審查及讓售價格的估定,則依據國有財產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另外,若有委託需求,相關費用依照該條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辦理。
- 都市更新名詞
- 第四十四條條文
- 國有財產法法規
- 第二條第三項條文
- 建築法 第 44 條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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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