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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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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其屬下列情形者,得由國防部或國防部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讓售: 一、屬都市更新事業範圍,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所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率未達四分之一。 二、經地方政府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
  2. 2.前項讓售案件之審查及讓售價格估定,依國有財產法暨相關規定辦理;其委託所需費用,依第二條第三項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第5條之規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有以下情形時,可以由國防部或國防部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進行土地讓售: 1. 土地屬於都市更新事業範圍,且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所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率未達四分之一。 例如,某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的土地位於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但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該眷村改建總冊內的土地總面積比率未達四分之一,則該土地可以進行讓售。 2. 土地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例如,某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的土地因地方政府的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則該土地可以進行讓售。 至於審查及讓售價格的估定,則依據國有財產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另外,若有委託需求,相關費用依照該條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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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第 5 條規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其屬下列情形者,得由國防部或國防部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讓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