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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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第2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的逐項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的國有土地的標售可以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對於以都市更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聯合開發方式開發的土地,可以委託其他政府機關辦理。 範例:如果一個國軍老舊眷村的土地計劃進行都市更新,這個土地的標售可以由相關的市政府負責辦理。 2.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的國有土地是指根據本條例第4條第1項列冊並經行政院核定的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 範例:如果一個國軍老舊眷村的土地被列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並經行政院核定,該土地就可以被定義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的國有土地。 3. 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委託標售的土地進行了兩次公開標售都沒有人投標,國防部可以按照最近一次公告的底價價格進行讓售。 範例:如果一塊委託標售的國有土地兩次公開標售都沒有人投標,國防部可以按照最近一次公告的底價價格進行讓售。 4. 根據該條第4項的規定,進行委託所需的費用應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土地處理作業費用標準範圍內,由雙方協議確定。 範例:進行土地標售委託所需的費用應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土地處理作業費用標準範圍內,由委託方和執行方達成協議確定。
- 都市更新名詞
- 市地重劃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投標名詞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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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