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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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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有下情形之一者,得辦理專案讓售: 一、在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且以公益為目的之
社團法人
,作為公益使用二十年以上,現仍供公益使用。 二、公營事業因業務上所必需。
前項社團法人或公營事業申請專案讓售時,應先備具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源,報請各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
轉國防部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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