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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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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有下情形之一者,得辦理專案讓售: 一、在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且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作為公益使用二十年以上,現仍供公益使用。 二、公營事業因業務上所必需。
  2. 2.前項社團法人或公營事業申請專案讓售時,應先備具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源,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國防部同意後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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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團法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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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第 6 條規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有下情形之一者,得辦理專案讓售: 一、在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且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