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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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配售及價售住宅坪型,以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為準,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及陽台面積,區分如下: 一、三十四坪型配售將官級原眷戶。 二、三十坪型配售校官級原眷戶。 三、二十八坪型配售尉官、士官級原眷戶。 四、二十六坪型價售違占建戶。 五、十二坪型依前四款對象,其屬鰥寡無依者申請配(價)售之。
- 2.前項各款坪型面積,得彈性增減百分之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第2條的規定,配售及價售住宅的坪型以室內自用面積為準,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和陽臺面積,分為以下幾種: 一、34坪型配售給將官級的原眷戶。 二、30坪型配售給校官級的原眷戶。 三、28坪型配售給尉官和士官級的原眷戶。 四、26坪型價售給違占建戶。 五、12坪型根據前四項的對象,屬於鰥寡無依的人可以申請配售或價售。 此外,前述各款的坪型面積可以彈性增減百分之二。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劃中有將官級的原眷戶需要住宅,根據第2條第1款的規定,他們可以申請配售一個34坪的住宅。如果計劃中有士官級的原眷戶需要住宅,則他們可以申請配售一個28坪的住宅。然而,根據第2條第2款的彈性規定,這些坪型的面積可以增減百分之二,因此實際配售的住宅面積可能會有所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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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