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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防部辦理前條零星餘戶出租時,應通知承租人限期繳交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之押租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簽訂租賃契約公證。逾期未完成者,取消承租資格。
  2. 前項租約一期為二年,得續租一期,期滿即不得再續租。
  3. 承租人應自行負擔每月水、電、瓦斯及管理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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