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9.24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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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職於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且服役滿四年之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得依本辦法規定承購零星餘戶。
本辦法所稱零星餘戶,指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方式興建之住宅,於配售規劃圈內原眷戶及價售違占建戶後,所剩餘之住宅及基地。
- 零星餘戶處理方式,除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優先利用外,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以成本價格價售第二條所定之人員(以下簡稱價售)。 二、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專案提估後,進行公開標售(以下簡稱標售)。 三、經標售二次無人得標者,讓售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依第二次標售底價承購(以下簡稱讓售)。
-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委託國產署專案提估並標售,經流標二次之零星餘戶,其第二次標售底價低於成本價格者,得由國防部以第二次標售底價辦理公告價售。
- 國防部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辦理價售或出租二十八坪型以下零星餘戶,應分別以成本價格及按當地市場租金行情,依不同意改建之眷戶所提認證申請書,由符合資格者,於公告期間內提出承購、承租申請。
- 前項申請每戶限登記一單位。
- 原改建基地內餘戶不足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本辦法所稱成本價格,指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計算之房地總價。
零星餘戶價售公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承購人資格。
二、零星餘戶所在位置、門牌號、坪型。
三、各坪型數量、各戶成本價格、專有與共有部分之面積。
四、可供自行看屋之時間、時段、連絡人與所屬單位電話。
五、書面提出承購零星餘戶之截止期日、受理單位。
六、抽籤期日、抽籤與遞補方法。
七、中籤之承購人繳款方式、期間、應配合國防部作業之事項及未配合之效果。
八、其他重要事項。
國防部得將改建基地數量、位置、成本價格等條件相近之零星餘戶,一併辦理承購作業。
國防部辦理價售作業,應公告之。
價售作業完成後,如仍有餘戶,國防部得委託國產署依專案提估之售價,辦理標售。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讓售公告後六個月內,如仍有餘戶,國防部得每六個月折減一成價格,公告辦理折價讓售。但以折減三次為限。
依第二條所定之人員參與標售、讓售申請者,不適用本辦法價售之規定。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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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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