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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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釋義: 1. 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官可以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進行坪型的承購。而志願役現役士兵則適用前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辦理坪型的承購。 2. 如果有人要承購的是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規定的十二坪型住宅,則不適用前項規定。 3. 根據國防部依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第二次價售作業時,可以不受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這些釋義都是根據目前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來進行解讀的。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前開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第二條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第五條第五項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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