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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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第8條共分成兩項: 第一項規定了申請承購零星餘戶的資格限制,包括以下情形者不得提出申請: 1. 經核定辦理改建的眷村原眷戶、權益承受人及存證有案的違占建戶。 2. 已獲國防部或所屬機關(構)輔導核配或承購改建眷宅。但原以專案提估或促銷價承購者不在此限。 3. 曾辦理華夏專案輔導貸款購宅或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者。 4. 已依本辦法承購零星餘戶並已中籤而未放棄,或已完成遞補者。 第二項規定了對於前項情形在不同時間點發生的處理方式: 1. 若是在申請承購前發生的情形,國防部應拒絕申請。 2. 若是在中籤後移轉所有權前發生或發現的情形,應撤銷其承購資格。 3. 若是在移轉所有權登記後五年內發現承購人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承購資格,要求返還房地,並將承購人所繳的價款無息返還。 參考資料: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 第二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承受名詞
- 核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撤銷名詞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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