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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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第10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如果承購人中籤後未能在指定期限內繳款,或未能配合承購作業且經通知後仍未改善,則其承購資格將被取消,並依序遞補其他候補人。同樣的,如果承購人在抽籤後放棄承購,也會有同樣的處理方式。 2. 參與價售的承購人,如果是被核定不參與改建的原眷戶,則在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的兩個月內,應將原本的配住眷舍或自行建造的房屋與基地歸還國防部,在辦理斷水、斷電,以及戶籍遷出後,通知列管單位註銷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如果逾期未歸還,則應取消其中籤的資格,並將所承購的零星餘戶的房地歸還給國防部,退還所繳的價款,並無息退還。 參考資料: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原則 - 空軍司令部提供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申購書」
- 核定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註銷名詞
- 公文書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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