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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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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購人中籤後,如未能依限繳款,或有應配合承購作業事項未予配合,經通知亦未改善者,取消其承購資格,應依序遞補。如屬抽籤中籤後,放棄承購者,亦同。
  2. 2.參與價售之承購人如為核定不辦理改建之眷村原眷戶,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二個月內,將原配住眷舍或撥地自建之房屋與基地,於辦理斷水、電及戶籍遷出後點還國防部,並由國防部通知列管單位註銷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如屆期未點還者,應取消其中籤資格,並返還所承購之零星餘戶房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國防部,另由國防部通知候補人依序遞補,所繳價款無息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第10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如果承購人中籤後未能在指定期限內繳款,或未能配合承購作業且經通知後仍未改善,則其承購資格將被取消,並依序遞補其他候補人。同樣的,如果承購人在抽籤後放棄承購,也會有同樣的處理方式。 2. 參與價售的承購人,如果是被核定不參與改建的原眷戶,則在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的兩個月內,應將原本的配住眷舍或自行建造的房屋與基地歸還國防部,在辦理斷水、斷電,以及戶籍遷出後,通知列管單位註銷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如果逾期未歸還,則應取消其中籤的資格,並將所承購的零星餘戶的房地歸還給國防部,退還所繳的價款,並無息退還。 參考資料: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原則 - 空軍司令部提供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申購書」

  • 核定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註銷名詞
  • 公文書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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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承購人中籤後,如未能依限繳款,或有應配合承購作業事項未予配合,經通知亦未改善者,取消其承購資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