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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零星餘戶處理方式,除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優先利用外,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以成本價格價售第二條所定之人員(以下簡稱價售)。 二、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專案提估後,進行公開標售(以下簡稱標售)。 三、經標售二次無人得標者,讓售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依第二次標售底價承購(以下簡稱讓售)。
  2.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委託國產署專案提估並標售,經流標二次之零星餘戶,其第二次標售底價低於成本價格者,得由國防部以第二次標售底價辦理公告價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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