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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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該條例共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對於零星餘戶的處理方式,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1. 按成本價格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人員進行價售。 2. 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進行專案評估後,進行公開標售。 3. 若經過兩次標售仍無人得標,則允許成年中華民國國民按照第二次標售底價進行讓售。 第二項規定,該辦法發布實施前,委託國有財產署進行專案評估和標售,並經過兩次流標的零星餘戶,若第二次的標售底價低於成本價格,則允許國防部根據第二次標售底價進行公告價售。 根據上述的法規解釋,該辦法明確了處理零星餘戶的方式,並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價售、標售或讓售。同時,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如果適用標售的零星餘戶流標兩次且底價低於成本價格,則允許國防部進行公告價售。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針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之第4條進行解釋,並未涵蓋其他法條的解釋。
- 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
- 第二條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22-1 條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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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