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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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零星餘戶,指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方式興建之住宅,於配售規劃圈內原眷戶及價售違占建戶後,所剩餘之住宅及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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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第3條的解釋,所謂的零星餘戶指的是根據該辦法第11條第1項所列舉的各種方式興建的住宅,在分配給原眷戶和價售違占建戶之後,剩餘的住宅和基地。其中,第11條第1項規定了各種興建方式,例如自費、政府捐款等,這些住宅在配售後的剩餘部分即為零星餘戶。例如,如果眷村改建後有部分房屋無法配售給原眷戶或違占建戶,則這些未配售的房屋和相應的土地屬於零星餘戶。該解釋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及相關法規進行解析。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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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