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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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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零星餘戶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以前,所生稅捐、水電費、大樓管理費,由國防部負擔。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由承購人負擔前開費用,且依現況點交予承購人。
  2. 2.價售承購人除依法繼承者外,自所有權登記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自行將零星餘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
  3. 3.價售承購人如違反前項規定,國防部得定期要求改善,承購人屆期未改善,國防部得撤銷承購資格,並收回零星餘戶,由國防部另行辦理承購作業,所收價款,無息退還承購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在零星餘戶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之前,國防部負擔相關費用,包括稅捐、水電費和大樓管理費。而在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這些費用將由購買者承擔,並根據實際情況向購買者收取。 2. 價售承購人在所有權登記之日起的五年內不得自行出售、轉讓、贈予或交換零星餘戶,除非符合法律繼承的規定。 3. 如果價售承購人違反前述規定,國防部有權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改善情況。如果承購人在期限內未能改善,國防部可以撤銷其承購資格,並收回零星餘戶,由國防部重新進行承購作業。此時,所收回的價款將無息退還給承購人。 參考資料: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前開名詞
  • 現況點交名詞
  • 繼承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贈與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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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零星餘戶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以前,所生稅捐、水電費、大樓管理費,由國防部負擔。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