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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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在零星餘戶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之前,國防部負擔相關費用,包括稅捐、水電費和大樓管理費。而在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這些費用將由購買者承擔,並根據實際情況向購買者收取。 2. 價售承購人在所有權登記之日起的五年內不得自行出售、轉讓、贈予或交換零星餘戶,除非符合法律繼承的規定。 3. 如果價售承購人違反前述規定,國防部有權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改善情況。如果承購人在期限內未能改善,國防部可以撤銷其承購資格,並收回零星餘戶,由國防部重新進行承購作業。此時,所收回的價款將無息退還給承購人。 參考資料: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前開名詞
- 現況點交名詞
- 繼承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贈與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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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