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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防部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辦理價售或出租二十八坪型以下零星餘戶,應分別以成本價格及按當地市場租金行情,依不同意改建之眷戶所提認證申請書,由符合資格者,於公告期間內提出承購、承租申請。
  2. 前項申請每戶限登記一單位。
  3. 原改建基地內餘戶不足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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