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讓售公告後六個月內,如仍有餘戶,國防部得每六個月折減一成價格,公告辦理折價讓售。但以折減三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第15條規定,若在公告讓售後的六個月內仍有餘戶,國防部可以每六個月降低一成價格,公告進行折價讓售。不過,折價讓售的次數上限為三次。在每次折減的過程中,國防部必須依法進行公告辦理。具體的案例範例我目前無法提供。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