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退除役官兵參加各種任用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時,應分別職業酌予優待,其辦法由輔導會會同主辦機關商請考試主管機關訂定之。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當退除役官兵參加任何職業或就業考試時,應該根據不同的職業或就業類別,給予適當的優待待遇。具體的辦法則由輔導會和主辦機關商請考試主管機關制定。 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退除役官兵在參加職業或就業考試時能夠獲得公平對待。根據此法規,輔導會會同主辦機關應該商請考試主管機關訂定具體的優待辦法,以確保退除役官兵在該考試中享有相應的優先權或其他適當的優待待遇。 為了使法律解釋更加具體,以下以教育部對於公務員考試的規定為例。根據教育部所頒布的考試相關法規,退伍軍人在參加公務員考試時,享有一定的優先權和優待。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 8 條和退休法第 12 條,退伍軍人在公務員考試中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獲取額外的加分或優先考慮錄取。因此,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規定,輔導會和主辦機關應該依法制定優待辦法,確保退除役官兵在公務員考試中獲得合理的待遇。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第 8 條(修正日期:1980 年 12 月 28 日) -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12 條(修正日期:1984 年 1 月 28 日)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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