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定列有管制或限制規定之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及第二十五條所定各公營生產機構之代銷品,得由各主管機關、生產機構通知輔導會統一辦理,詳細辦法另訂之。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列有管制或限制規定之事業營業執照,及各公營生產機構之代銷品,可以由各主管機關或生產機構通知輔導會統一辦理,詳細辦法則需另行訂定。 這表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會可以負責統一辦理列有管制或限制規定之事業營業執照以及各公營生產機構的代銷品。至於具體的辦理方式和細節則需要相關主管機關或生產機構另行訂定。這條規定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加強對這些事業或營業執照的管理以及對公營生產機構代銷品的統一控管。 不過,根據提供的文本資料,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以便進一步釐清這個條例的適用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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