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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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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退除役官兵權益之停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判處徒刑確定者,於入獄服刑至服刑期滿、假釋赦免出獄前之期間,停止其權益。 二、經司法機關依有關法令裁定羈押宣告監護、禁戒、強制治療、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者,於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期間,停止其權益。 三、因案通緝者,自通緝之日起至通緝原因消滅或撤銷前之期間,停止其權益。
  2. 2.經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停止權益之原因消滅後,退除役官兵得向輔導會或戶籍所在地榮民服務處及原安置之榮譽國民之家,依規定重新申請相關權益。
  3. 3.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退除役官兵權益之喪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喪失其權益。 二、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情形者,自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日起,喪失其權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了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的情形。根據該條例,退除役官兵權益的停止根據以下規定進行: 一、犯內亂、外患、貪污、殺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範例:如果一名退除役官兵因涉嫌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則根據該條例,該名官兵的權益將永遠停止。 二、犯前款以外之罪,被判處徒刑確定者,於入獄服刑至服刑期滿、假釋或赦免出獄前之期間,停止其權益。 範例:如果一名退除役官兵因其他罪行被判處徒刑,則根據該條例,在其入獄、服刑期間,該官兵的權益將被停止。 三、經司法、軍法機關或治安機關依有關法令裁定保安處分、感化管訓者,於執行期間,停止其權益。 範例:如果一名退除役官兵因涉嫌治安問題而接受保安處分或感化管訓,則根據該條例,在執行期間,該官兵的權益將被停止。 四、因案通緝者,自通緝之日起至通緝原因消滅或撤銷前之期間,停止其權益。 範例:如果一名退除役官兵因涉嫌犯罪而被通緝,則根據該條例,在通緝期間,該官兵的權益將被停止。 根據第2條,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的核定由輔導會進行。如果涉及到就業、就醫、就養、就學或參加職技訓練等情況,則應由原屬單位函知輔導會辦理。對於其他的退除役官兵,則需由輔導會核實後依規定辦理。 根據第3條,依據第32條第1項的規定停止權益的退除役官兵,在原因消滅後,可以通知輔導會、戶籍所在地的榮民服務處以及原安置的榮譽國民之家,重新申請相關權益。 以上回答參考了法律系教授所授課的相關法規及國軍相關條文。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假釋名詞
  • 赦免名詞
  • 期間名詞
  • 司法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裁定名詞
  • 羈押名詞
  • 宣告名詞
  • 禁戒名詞
  • 強制戒治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通緝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3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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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退除役官兵權益之停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判處徒刑確定者,於入獄服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