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了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的情形。根據該條例,退除役官兵權益的停止根據以下規定進行: 一、犯內亂、外患、貪污、殺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範例:如果一名退除役官兵因涉嫌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則根據該條例,該名官兵的權益將永遠停止。 二、犯前款以外之罪,被判處徒刑確定者,於入獄服刑至服刑期滿、假釋或赦免出獄前之期間,停止其權益。 範例:如果一名退除役官兵因其他罪行被判處徒刑,則根據該條例,在其入獄、服刑期間,該官兵的權益將被停止。 三、經司法、軍法機關或治安機關依有關法令裁定保安處分、感化管訓者,於執行期間,停止其權益。 範例:如果一名退除役官兵因涉嫌治安問題而接受保安處分或感化管訓,則根據該條例,在執行期間,該官兵的權益將被停止。 四、因案通緝者,自通緝之日起至通緝原因消滅或撤銷前之期間,停止其權益。 範例:如果一名退除役官兵因涉嫌犯罪而被通緝,則根據該條例,在通緝期間,該官兵的權益將被停止。 根據第2條,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的核定由輔導會進行。如果涉及到就業、就醫、就養、就學或參加職技訓練等情況,則應由原屬單位函知輔導會辦理。對於其他的退除役官兵,則需由輔導會核實後依規定辦理。 根據第3條,依據第32條第1項的規定停止權益的退除役官兵,在原因消滅後,可以通知輔導會、戶籍所在地的榮民服務處以及原安置的榮譽國民之家,重新申請相關權益。 以上回答參考了法律系教授所授課的相關法規及國軍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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