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政府在興辦開發建設生產事業時,應優先遴用退除役官兵參與工作。如果在該條例公布實施之前已經有相關事業存在,需要額外的人力時,應由退除役官兵輔導機構介紹相應的人選。而對於在該條例公布實施以後興辦的事業,所需的人力應由事業的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與退除役官兵輔導機構協調處理。 2. 第二項規定了在需要常規物流運送和裝卸等勞務工作的開發建設生產事業中,應優先將這些工作交由退除役官兵輔導機構設立的運送勞務機構承辦。 範例:例如,某個政府部門需要興辦一個工程項目,根據該項目的特性需要額外的人力參與建設工作。依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該政府部門應該先與退除役官兵輔導機構協調,遴選適合的退除役官兵來參與這個工程項目的工作。同樣地,如果該工程項目需要常規物流運送和裝卸等勞務工作,則可以優先考慮使用退除役官兵輔導機構設立的運送勞務機構來承擔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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