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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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配合就業安置能量及退除役官兵就業需求,訂定就業安置優先順序如下: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 二、第二類第一級退除役官兵。 三、第二類第二級退除役官兵。 四、第二類第三級退除役官兵。 五、第二類第四級退除役官兵。 六、第二類第五級退除役官兵。 七、第二類第六級退除役官兵。
- 2.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之分級,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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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3條,就業安置優先順序依序為: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 二、第二類第一級退除役官兵。 三、第二類第二級退除役官兵。 四、第二類第三級退除役官兵。 五、第二類第四級退除役官兵。 六、第二類第五級退除役官兵。 七、第二類第六級退除役官兵。 而第二款至第七款中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的分級,則需要參考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二規定。在我所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找到相關的施行細則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範例。
- 第二條之二條文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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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