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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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所定就業安置之優先順序,於受安置機會限制時適用之,如遇有二人以上同時考慮安置時,則應參考其現役期間全部資績,包括年資考績、經歷及受訓成績等而定其優先,但以專案安置人員之就業,及對國家有特殊功勳人員不在此限。
- 2.前項所稱特殊功勳人員係指獲有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以上等勳章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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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4條有以下幾項內容: 1. 第1項提到,在受到安置機會限制時,應按照前條所定的就業安置優先順序進行安置。如果有兩個或更多人同時考慮安置,則需參考他們現役期間的全部資績,包括年資考績、經歷和受訓成績等,來確定他們的優先順序。但特殊功勳人員和專案安置人員不受此限制。 2. 第2項中提到,特殊功勳人員指的是獲得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或更高勳章的人員。這些人員在就業安置時不受前條所定的優先順序限制。 參考資料中沒有與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4條具體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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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