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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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與其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辦法規定,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區分為創業就業、介紹就業及輔導自力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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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 5 條規定,根據該條例以及其施行細則和其他相關辦法,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分為創業就業、介紹就業和輔導自力經營三種形式。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創業就業指的是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自行創業,從事個體經營或成立公司、合夥等企業。 根據施行細則第三條,介紹就業指的是國軍退除役官兵通過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機構的介紹,找到符合其能力和優勢的就業機會。 根據施行細則第四條,輔導自力經營指的是國軍退除役官兵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機構的協助下,根據自身的能力和興趣,自行經營事業。 這些安置方式旨在協助退除役官兵順利過渡到民間就業,提供多元化的就業選擇和相應的輔導服務。具體的實施細則和相關內容可參考臺灣的相關法規和政府機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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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