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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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應視國軍待退員額及退除役官兵之需求,配合安置能量,策訂安置就業計畫,決定安置對象與應具條件及安置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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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六條規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會)應根據國軍待退員額及退除役官兵的需求,配合安置能力,制定安置就業計畫,並決定安置對象、條件和作業方式。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相關規定,輔導會必須根據國軍的待退員額以及退除役官兵的需求來制定安置就業計畫。在進行安置時,輔導會需考慮自身的安置能力,包括數量和資源,以確定安置的對象、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以及具體的作業方式。輔導會需要綜合考慮這些因素,以確保順利進行安置活動。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協助國軍退除役官兵順利就業,並提供適當的安置方案。透過制定安置就業計畫,輔導會可以更好地配合國軍待退員額,並確保退除役官兵獲得所需的安置支援。這個法規的具體內容可以根據實際需求和情況而有所調整和修正。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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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