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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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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於輔導會投資之事業機構就業者,應於安置時辦理自願停支退休俸,並離職後恢復支領,有關作業程序,由輔導會會同國防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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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 7 條,支領退休俸的退除役官兵如果申請在輔導會投資的事業機構就業,就應該在安置時辦理自願停止領取退休俸,並在離職後恢復領取。該條規定的作業程序由輔導會和國防部一起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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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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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 7 條規定:「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於輔導會投資之事業機構就業者,應於安置時辦理自願停支退休俸,並俟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