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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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於輔導會投資之事業機構就業者,應於安置時辦理自願停支退休俸,並俟離職後恢復支領,有關作業程序,由輔導會會同國防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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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 7 條,支領退休俸的退除役官兵如果申請在輔導會投資的事業機構就業,就應該在安置時辦理自願停止領取退休俸,並在離職後恢復領取。該條規定的作業程序由輔導會和國防部一起制定。
- 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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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