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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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置之作業,得依第三條之優先順序,或視需要以考試(甄選)方式擇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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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8條,就業安置的作業程序可以按照第3條中列舉的優先順序進行,也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考試或甄選方式進行。具體來說,根據這項法條,退除役官兵的就業安置可以先考慮按照第3條列舉的情形進行,如果不符合或者需要其他方式進行,則可以進行考試或甄選程序。這樣可以確保安置的公平性和適應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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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