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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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行生產合作社發起人於籌備就緒後,應即定期舉行創立會,選舉理監事,並報請輔導會,當地縣 (市) 政府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指導,於創立會舉行後一個月內,應檢具成立申請書、業務計畫、社員名冊、收支預算、創立會及理監事會會議紀錄、理監事履歷表及印鑑紙各一份、章程三份,報請當地縣 (市) 政府依法辦理登記,並將副本抄送輔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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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10條,力行生產合作社在籌備就緒後,應立即舉行創立會,並選舉理事監事。在創立會舉行後一個月內,應提交成立申請書、業務計畫、社員名冊、收支預算、創立會和理監事會會議記錄、理監事履歷表和印鑑紙各一份,以及章程三份。然後,將這些文件提交給當地縣(市)政府進行登記,並將副本寄送給輔導會。 參考資料: 根據《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於籌備期間,力行生產合作社應召開創立會,選舉理事監事,並提交所需文件進行登記。登記過程需要提交成立申請書、業務計畫、社員名冊、收支預算、創立會和理監事會會議記錄、理監事履歷表和印鑑紙等相關文件。這些文件需要提交給當地政府進行審核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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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