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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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力行生產合作社成立後,所有的社員入社都需要先經過理事會的審查通過,然後提交專案報請輔導會核准,在報告社員大會後,才能向合作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這個法條主要是規定了力行生產合作社成立後社員的申請和審查程序。社員入社必須先通過理事會的審查,然後經過輔導會核准,再經過社員大會的報告,最後才能向合作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且必須依法辦理,遵守相關規定。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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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