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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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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行生產合作社以理事主席為對外代表,所屬職員以遴用社員為主,由經理提名報經理事會通過後任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13條,力行生產合作社的對外代表是理事主席,而該合作社的職員主要由社員擔任,由經理提名後經經理事會通過任用。 以下是相關範例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於2016年公告的《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13條之相關解釋,力行生產合作社的經理通常會根據社員的表現和能力提名特定社員擔任職員。而這些提名需經過經理事會的審查並通過才能正式任用。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合作社的運營由有適當能力和經驗的社員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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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力行生產合作社以理事主席為對外代表,所屬職員以遴用社員為主,由經理提名報經理事會通過後任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