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力行生產合作社報經輔導會核定後,得經營左列各款業務之一種或兼營數種: 一、手工藝生產合作事務。 二、家畜、家禽及農業生產合作業務。 三、各種加工生產合作業務。 四、勞務合作業務。 五、運輸合作業務。 六、社員生產用品之供給及社員產品之運銷合作業務。 七、其他經政府委託辦理之業務。 前項業務,以採分組經營為原則,增設業務時,須報經輔導會核准後,向合作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14條的規定,力行生產合作社在經過輔導會核定後,可以經營以下各項業務:手工藝生產合作事務、家畜、家禽及農業生產合作業務、各種加工生產合作業務、勞務合作業務、運輸合作業務、社員生產用品之供給及社員產品之運銷合作業務,以及其他經政府委託辦理之業務。在增設業務時,必須向輔導會報核准後,再向合作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根據「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的分組經營原則,力行生產合作社在經營業務時,可以根據需要採取分組的方式。當合作社需要增設新的業務時,必須先向輔導會報核准,並在獲得核准後向合作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合作社在經營手工藝生產合作事務時,根據核准的業務範圍,可以製造並銷售手工藝品,並根據市場需求增設其他相關的業務,如手工藝品的設計、原材料的採購等。所有業務的增設都必須經過輔導會核准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