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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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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行生產合作社報經輔導會核定後,得經營左列各款業務之一種或兼營數種: 一、手工藝生產合作事務。 二、家畜、家禽及農業生產合作業務。 三、各種加工生產合作業務。 四、勞務合作業務。 五、運輸合作業務。 六、社員生產用品之供給及社員產品之運銷合作業務。 七、其他經政府委託辦理之業務。 前項業務,以採分組經營為原則,增設業務時,須報經輔導會准後,向合作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14條的規定,力行生產合作社在經過輔導會核定後,可以經營以下各項業務:手工藝生產合作事務、家畜、家禽及農業生產合作業務、各種加工生產合作業務、勞務合作業務、運輸合作業務、社員生產用品之供給及社員產品之運銷合作業務,以及其他經政府委託辦理之業務。在增設業務時,必須向輔導會報核准後,再向合作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根據「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的分組經營原則,力行生產合作社在經營業務時,可以根據需要採取分組的方式。當合作社需要增設新的業務時,必須先向輔導會報核准,並在獲得核准後向合作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合作社在經營手工藝生產合作事務時,根據核准的業務範圍,可以製造並銷售手工藝品,並根據市場需求增設其他相關的業務,如手工藝品的設計、原材料的採購等。所有業務的增設都必須經過輔導會核准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 核定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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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力行生產合作社報經輔導會核定後,得經營左列各款業務之一種或兼營數種: 一、手工藝生產合作事務。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