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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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地區已組有退除役軍官專業性合作社者,其所經營之業務,力行生產合作社不得兼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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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若在同一地區已經有組成退除役軍官專業性合作社,則力行生產合作社不得從事相同業務。這項規定旨在避免同一地區內出現相同性質的合作社競爭,保持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 關於這一條的範例,我目前無法提供特定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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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