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農墾墾員及其眷屬應於核定進墾後四個月以內興建農舍遷入墾區居住向當地戶政機關辦竣遷入戶籍登記。
根据国军退除役军官个别农垦辅导办法第8条规定,个别农垦墾员及其眷属应在核定进垦后的四个月内建造农舍迁入垦区居住,并向当地户政机关办妥迁入户籍登记。根据此规定,个别农垦墾员及其家属在获得垦地批准后应尽快建造农舍并迁入居住,同时办理迁入户籍登记手续。 举例说明:如果某位个别农垦墾员在2021年1月获得垦地核准,根据规定,他应在2021年5月之前建造农舍并迁入垦区,并在垦区的户政机关办理迁入户籍登记手续,以确保合法居住和身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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