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農墾墾員土地配墾時,應確切指明土地之位置、面積及地號,經核定配墾後訂定分戶界址,由本會發給配墾證明書載明配墾土地標示,並附發地籍圖謄本或位置圖。各農場得就零星分散之土地,實施配墾。前項配墾土地按其坵形、面積配與適宜於該面積者,坵形面積如超出或不足一最小單位面積者,以整坵配墾,不再減少或增補土地。
依據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第7條,個別農墾墾員在配墾土地時,應詳細指明土地的位置、面積和地號。經核定配墾後,必須確定分戶界址,由該機關發給配墾證明書,上面載明配墾土地的標示,並附上地籍圖謄本或位置圖。各農場有權在零星分散的土地上進行配墾。根據土地的形狀和面積,進行配墾時應適當分配土地。若坵形面積超過或不足一個最小單位面積,則應整塊配墾,不得再增減土地。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範例:根據該辦法,個別農墾墾員在配墾土地時必須詳細說明土地位置、面積和地號。例如,如果一位個別農墾墾員想要承辦一塊土地,必須提供該土地的確切位置和正確面積以及相關的地號。這樣才能確保配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領取相應的配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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