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農墾每一墾員為一戶,每戶配耕土地面積規定如左: 一、水田以零點五公頃為基數,旱田以一公頃為基數。每增加眷屬大口一人,按基數增加二分之一,增加中口一人,按基數增加三分之一;增加小口一人,按基數增加四分之一;但連基數在內,如為水田,每戶以不超過一公頃為限;如為旱田,每戶以不超過二公頃為限。 二、前款眷屬,以進墾時呈繳戶籍謄本內所載列之配偶及直系親屬為限。大口、中口、小口之區分,依政府配給軍公教人員實物規定之年齡為標準。
根據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第6條,個別農墾的耕地配額是根據墾員的家庭人口數量來決定的。具體規定如下: 1. 水田的基數是0.5公頃,旱田的基數是1公頃。每增加一個大口人口,基數增加二分之一;增加一個中口人口,基數增加三分之一;增加一個小口人口,基數增加四分之一。但包括基數在內,水田的配額不能超過1公頃;旱田的配額不能超過2公頃。 2. 前款所指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按照政府配給軍公教人員實物規定的年齡來劃分大口、中口和小口。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假設某個墾員有一個配偶和兩個子女,他們的年齡分別是25歲、20歲和15歲。根據政府配給軍公教人員實物規定,25歲以上算作大口,20歲以上算作中口,15歲以上算作小口。根據個別農墾輔導辦法第6條的規定,這個墾員的水田配額為0.5 + 0.5 * 2/3 + 0.5 * 3/4 = 1.1公頃,旱田配額為1 + 1 * 2/3 + 1 * 3/4 = 2.25公頃。所以他可以得到1.1公頃的水田和2.25公頃的旱田。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個別農墾輔導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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