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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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場經營事業,應充份利用現有土地及其他資源,經營食用作物、特用作物、園藝作物、蠶桑、畜禽等,並得兼營與主業有關之各種副業,實施計畫生產,以配合天時地利,建立經濟有效之耕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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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11條之規定,各農場應充分利用現有土地及其他資源,進行食用作物、特用作物、園藝作物、蠶桑、畜禽等的經營。此外,各農場還可以兼營與主業有關的各種副業,並且可以實施計畫生產,以配合天時地利,建立經濟有效的耕作制度。 參考資料: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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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