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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農場對場員經營之生產事業,應協助選定合適而經濟價值高之作物及畜禽;加強生產技術訓練,並輔導擴大經營規模與耕作機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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