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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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場對場員經營之生產事業,應協助選定合適而經濟價值高之作物及畜禽;加強生產技術訓練,並輔導擴大經營規模與耕作機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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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12條,農場應在協助場員選定合適且經濟價值高的作物和畜禽方面提供幫助,並加強生產技術培訓,促進經營規模擴大和農業機械化。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根據該法條,農場應提供資源和指導,協助場員選擇合適的作物和畜禽,同時加強培訓,以提高生產技術水平。農場還應鼓勵和輔導農民擴大經營規模,並引進農業機械化,以提高生產效率和經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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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