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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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場生產大宗之農畜產品,應依市場需求訂定規格,輔導辦理契作,指導生產,並依標準規格嚴格實施品質管制,以重信譽。小量者各莊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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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13條,農場根據市場需求制定農畜產品的規格,並輔導辦理契作、指導生產。同時,農場也應該根據標準規格執行嚴格的品質控制,以確保產品的信譽。對於生產量較少的農場,則可以由各莊自行處理生產事宜。 這項法條的主要目的是規定農場應根據市場需求來制定農畜產品的規格,並進行輔導和指導,以確保產品的品質和信譽。同時,這項法條也給予了小農場自行處理生產事宜的彈性。例如,當市場需要某種特定的農畜產品時,農場可以根據需求調整產品的規格,並輔導農民進行相對應的生產工作。同時,農場也需要確保產品符合標準規格,並進行嚴格的品質控制,以保證產品的品質和信譽。對於生產量較少的農場,如個別小農場,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行處理生產事宜,不需要接受農場的直接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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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