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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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場應協調當地農業試驗及推廣機構,優先供給優良農畜品種,以提高產品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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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14條,各農場應協調當地農業試驗及推廣機構,優先供給優良農畜品種,以提高產品品質。這條法條強調了各農場應協調當地農業試驗及推廣機構,以確保提供優良的農畜品種,從而提高產品品質。這項規定的目的是提高農場的農產品品質,以增加農民的收入和改善農業產業的競爭力。例如,農場可以與當地農業試驗機構合作,引進優良的農畜品種,並進行試驗和推廣,以提供農民可行的種植和飼養方案,從而改進產品的品質和生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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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