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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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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場應於年度開始之前,依全場作物或工作種類及收穫或完成工作時期,訂頒農場耕作曆,記載左列事項。 一、作物種類與面積,或畜禽種類及頭數。 二、耕作項目。 三、完成各種不同耕作之期限。 四、完成每項耕作所需之日數。 五、各種耕作所需之設備。 六、完成某一耕作所需之畜力數。 七、每種工作每天之工作量。 八、完成每種工作所需之總工作日數。 九、各月、全年所需人工、畜工、及農機等工作日數之總計。 十、各莊場員工作日數以及僱臨時工工作日數。 十一、所需材料種類與數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15條的規定,各農場應於年度開始之前訂定農場耕作曆,並記載以下事項: 1. 作物種類與面積,或畜禽種類及頭數。 2. 耕作項目。 3. 完成各種不同耕作之期限。 4. 完成每項耕作所需之日數。 5. 各種耕作所需之設備。 6. 完成某一耕作所需之畜力數。 7. 每種工作每天之工作量。 8. 完成每種工作所需之總工作日數。 9. 各月、全年所需人工、畜工、及農機等工作日數之總計。 10. 各莊場員工工作日數以及僱臨時工工作日數。 11. 所需材料種類與數量。 這些記載的內容,有助於農場組織和安排耕作活動,確保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 根據我所查找到的《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 (最新2019年出版)》,其中有一個範例與第15條的第1項有關。該文件中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須辦重要法標》中提到,退除役官兵農場在訂定農場耕作曆時,應詳細記載不同作物種類及其種植面積。這樣的記載可以使人們從耕作曆上瞭解各農場種植作物的情況、種植面積的分配情況,從而更好地計劃和組織農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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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 15 條規定:「各農場應於年度開始之前,依全場作物或工作種類及收穫或完成工作時期,訂頒農場耕作曆,記載左列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