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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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場應指導場員參加當地農會、水利會及業務有關之合作社等組織,以獲得儲蓄、生產資金貸款及新農業生產技術指導之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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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16條的規定,各農場應指導場員參加當地農會、水利會及業務有關之合作社等組織,以獲得儲蓄、生產資金貸款及新農業生產技術指導之便利。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該委員會為退除役官兵承辦各項建設工程,並可設置各種附屬事業機構。其中,按照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16條的規定,各農場有責任指導場員參加當地農會、水利會及業務有關之合作社等組織,以便獲得儲蓄、生產資金貸款及新農業生產技術指導的便利。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參考資料,以下是一個與該條例有關聯的範例:退除役官兵在參加當地農會時,可以獲得儲蓄、生產資金貸款,並且可以得到新農業生產技術的指導。這樣有利於退除役官兵在農業生產上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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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